急難救助報導-2012年6月份國內急難補助(社會救助)
第一案:案主新竹市民何先生現租屋於新竹市東區,前後有兩段婚姻,與第一任之前妻(原名林XX,86年改名林X鈺)育有一女小妮,一直由前妻撫養。民國八十六年再與大陸籍游女結婚,育有兩子,九十三年再度離婚,長子阿宏、次子阿謙皆由第二任妻子監護,但長子阿宏目前由案主扶養並共同生活。
3、案主大學畢業,工作不順,原本右腳肢障每月領有3500元身障津貼,5個月前左腳骨折開刀,現在左右腳都有輕度肢障,無法工作。
案主表示外婆劉X是細姨,生一女(案主母親)何X娟,案主母親15歲懷胎時改嫁給宋某,所以自小與其父不親。現在父母離婚後與外婆、母親、長子同住。
如今家中僅靠其母何X娟當清潔工及外婆中老、安老津貼每月9200元,自己身障津貼3500元生活,而長子阿宏就讀國中,家無恆產,租屋而居,全家入不敷出,生活陷入困境。
案主目前因腿傷無法外出工作,生活無法維持,已積欠房租3個月。
第二案:案主新竹市民黃先生現租屋於新竹市北區,未婚,因毒品及搶劫案件自75年起進出監獄多次,86年3月復因前開案件入獄服刑至95年3月出獄。出獄後曾於更生保護會所屬機構居住一年,從事印刷及送餐等臨時性工作,後因達到更生保護會安置期限(1年)而離開機構獨自在外生活,目前居所每月房租為4,000元。
- 1. 案主因長期精神狀況不佳,於97年12月跌倒致背部骨折住院,經治療後出院,並取得精神障礙中度身心障礙手冊。
- 2. 案主曾由新竹市府轉介勞工處接受職業媒合,99年間接受新竹市政府勞工處協助至餐廳擔任廚房人員,2個月後因與餐廳負責人之子發生衝突而離職並失業至今。
- 3. 101年因案主由醫師開立無法工作之證明,使案主取得低收入戶資格。
- 4. 兄姐因案主犯案累累,出獄後無穩定工作,皆表示已無力資助。
- 5. 本府曾協助以公費方式居住於康復之家以解決居住社區之經濟困境,惟案主無法適應機構生活,並表示不願意再入住機構。
- 6. 案主就業意願低,不斷向社工員表示體力差,無法負擔粗重之工作;因記憶力差,轉身即忘記自己在做什麼,故亦無法勝任輕鬆之工作。
案主於6月11日主動至新竹市政府求助,表示近日因從租屋處墜落(因未帶房門鑰匙,遂爬窗外),導致身體多處挫傷及骨折,亦因跌落撞壞鄰居電錶及遮雨棚,需還賠償金。另自述積欠友人債務2萬餘元急需償還,希望提供急難救助、馬上關懷,並代為連結民間資源申請救助。
第三案:續發給救助金給台南市南區市民吳先生暨母親吳邱女士。
第一、二案係由新竹市政府轉介請求協助,基金會已於6月30日先行發給何、黃二人救助金並續尋求其他民間資源予以協助度過難關。第三案為基金會前救助對象追蹤關懷經審核認為符合持續補助條件後發給救助金(含捐助人指定捐款)。
2012年七、八月份國內急難救助(社會救助)工作-新竹縣偏遠地區老人(含榮民)關懷救助活動。
基金會已函文新竹縣政府、尖石鄉公所、新竹郵局、尖石郵局等單位清查偏遠地區亟需關懷救助老人名單回覆,由基金會工作人員攜物資及救助款項依調查表至山地鄉予以關懷訪問並協助改善生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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